另外,當時我們離婚的時候并沒有對我占有公司股權一事做處分.公司現在是沒有掙錢,只是我把所占有的股份賣給合伙人所得的錢?如果走法律會有什么樣的情況?還有我婚前跟朋友開的公司算我前老公的財產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或增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下列財產,歸夫妻一方的所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增與合同明確規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關于上述財產如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可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部分各自所有.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裝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財產進行分割.
因此,離婚時你轉讓或退還所得財產,應當依法進行分割。也就是你前夫的要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這也可由你們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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