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給本報來信咨詢稱,她和男友結婚用的房子是男友的父母給買的,付了20萬元的首付,房產證上是他本人和他父母的名字,并且做了按揭貸款。另外,她男友有一個哥哥。
婚后,程-女士和丈夫一起還貸,但因為房產證上沒有她的名字,她覺得很沒安全感。程-女士想,萬一將來感情不和離婚,丈夫或他的父母可以隨意支配這個房子,又或者他父母把房子給了他哥,那她自己不就虧了嗎?
程-女士想問:能否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這樣房產證上就有自己、丈夫及公婆的名字,自己擔憂的問題是否就不存在了?
焦點問題
1.婚前按揭買房,婚后還貸,哪些部分算共同財產?哪些部分算個人財產?
2.婚后夫妻還貸時,不管是用夫妻的工資一起還,還是其中一人獨自還,都屬于夫妻共同還貸嗎?
3.上述案例中,程-女士的擔憂如何解決?
律師解答
婚前買房房款屬于個人財產
律師解釋,夫妻婚前按揭買房,婚后還貸,視情況不同會有多種結果。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婚前買房,房款仍然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這種財產權益不隨著結婚時間的長短而轉化。
因此,如果程-女士的房產是丈夫婚前與公婆共同購買的,那么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為丈夫和公婆,則沒有錯誤。
婚后還貸不管誰出錢都屬共同財產
婚后,夫妻無論是以個人收入還貸,還是以雙方共同財產還貸,都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還貸,原則上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如果雙方離婚,婚內共同還貸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平均分配。
當然,假如雙方婚后對財產歸屬有約定,應當遵守約定。
此外,能證明婚后用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或者專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還貸的,還貸部分不屬于共同財產。
律師建議
還貸者申請變產權人
一般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誰的名字,誰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權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上述案例中,程-女士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如何解決這種情況呢?
律師建議,為了避免將來對房屋權屬產生爭議,可以在結婚后對該房產進行分家析產,經登記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后進行變更登記,或加上程-女士的名字,或將其公婆的名字變更。
程-女士在做上述變更時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也就是說,其丈夫和公婆3人中需有2人同意才能變更。
如果公婆擅自將房產轉讓給丈夫的哥哥,則會涉及程-女士的利益,程-女士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如果程-女士不能完成變更登記,那么她有必要保留婚內夫妻共同還貸的有關憑證,以保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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