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即是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的財產。
一般而言,家庭財產主要包括下述三種:
1.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其中包括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財產,雙方或一方所得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3.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權)。
4.還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時,也要注意下述問題:
1.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范圍。
2.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為共同財產。
3.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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