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歸共同所有財產。
然而,養老保險費與養老保險金嚴格說來不是同一概念,人們在說法上往往混同,養老保險費是國家為解決職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職工在退休前繳納養老保險費通常是由單位從職工工資中扣繳或者統籌,這種扣繳和統籌的資金就構成了職工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是職工在退休前的產物,而養老保險金實際是職工在退休后領取的工資,同時,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職工在退休前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其在退休后獲得養老保險金的直接依據。根據司法解釋,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疑問,但是,夫妻存續期間個人帳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及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但是,隨著勞動法的嚴格實施,在職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更具普遍性、社會性,離婚案件中涉及養老保險費分割的愈來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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