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離婚后誰是監護人?
父母離婚后監護人還是父母。如果父母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夠擔任監護人,父母可以把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但在法律性質上父母仍是法定監護人,在委托監護的情況下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如果受托人確有過錯的,由受托人和監護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有協議的,從其協議,但是協議的內容不能對抗被侵害的權利人。被侵害的權利人仍然可以要求監護人承擔責任,監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基于其跟受托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把責任轉由受托人承擔。
父母離婚的情況下,父母仍然都是孩子的監護人。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在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情況下,才由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與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一要自己愿意,二要單位同意)(4)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注意:第一,在這種情況下,第(1)(2)中的人員擔任監護人是其法定義務;第二,第一順序的優先于第二順序的,同一順序的平等,通過指定監護人的方式確定;第三,第二順序中只包括兄、姐,而不包括弟、妹。
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先有單位來指定,對單位指定不服的,才能夠訴至法院。也就是說單位的指定是法院的裁決的前置程序。)
所有孩子的父母天生能夠得到父母作為監護人的照顧和培養,就算父母之間已經沒有法律關系作為聯系卻依舊和孩子斷不了血緣,所以只要是孩子的父母有足夠的能力就應該至少要最好孩子的監護人,這不僅是父母的要求也是法律對孩子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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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法學學士學位,上海律師協會會員。自執業以來,專注律師實務及法律研究,致力于經濟糾紛、公司企業、損害賠償、婚姻繼承等民商事領域的訴訟、仲裁,非訴法律顧問、風險防范等法律服務。秉承“遵法、敬業、誠信、高效”的執業理念,致力于為客戶提供高質量、高效率、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在交通事故、婚姻繼承、債權債務、動拆遷、勞動人事等常態法律領域,有著獨到的見解及豐富的辦案經驗。楊麗娟律師執業以來成功辦理數百起訴訟、仲裁及非訴案件,為大中型企業及個人提供過大量法律顧問服務及專項法律服務。全面準確提供法律分析及解決方案,善于解決復雜疑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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