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焦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結婚鉆戒是在婚后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鉆戒是劉某的個人財產,劉某享有鉆戒的所有權。
三、法理分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四、法院判決
雖然鉆戒是涂某在婚后購買,但是在結婚后僅歸劉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劉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劉某個人所有。退一步說,即使不認定鉆戒為劉某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給劉某鉆戒的行為也應視為對劉某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
所以鉆戒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視為劉某的個人財產,歸劉某所有。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數罪并罰的原則有哪些
2020-11-28航班延誤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15行政處罰限制的規定有哪些
2020-12-01什么是累犯?什么是自首?
2021-01-16婚姻效力糾紛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婚姻效力如何
2020-12-14哪些情形承包人可以停緩建
2021-03-12哪些證據需要保全
2020-11-27夫妻關系房產過戶需要什么手續
2020-11-12集資房的定義是什么
2021-02-05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前提需要哪些
2020-11-18競業限制協議未蓋公章有效嗎
2020-12-10主體工程勞務部分是否可以分包
2021-01-20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如何賠償
2020-12-08小區綠化“縮水”業主如何維權
2021-01-01我國工程保險有沒有法律保障
2021-01-02家庭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2021-02-03車禍受害人能告保險公司嗎
2021-01-27北京可以注冊保險代理公司嗎
2021-02-07保險代位追償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2021-03-21被保險人喪命誰能依法獲賠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