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業主,必須認真了解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特別是如何行使這些權利的合法程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利。因此,我們有必要認真探討和研究業主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的權利和行使、獲得這些權利的法律依據和合法途徑。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權利的來源,是由于其購買了物業中的某一部分。該業主對其購買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排他的所有權;但對共有部分并不單獨享有所有權,而是和其他全體業主一起共同享有,并且這個所有權的大小,還和其購買物業占整個物業中的產權份額有關,這種權利即是所謂共有部分的持份權;當然,業主也有權參與業主利益的組織———業主大會,這種權利稱為業主組織的成員權。在共有物業當中,任何業主都同時擁有這三種權利,但是這三種權利的行使卻又是完全不同的。所有權所對應的專有部分,業主可以單獨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些部分主要有房屋的套內使用面積(不含套內的承重墻體等共有部分);
持份權所對應的共有部分,某個業主不能單獨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這些部分主要有:公攤面積和屬于全體業主共同的設備、設施、財產,以及全體業主共同獲得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年限內的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等。而物業管理,也恰恰是對這些部分進行的管理和維護,目的是使全體業主的共同財產維持良好的狀態,提供穩定的功能。近代物業管理中,也包括對物業使用人(業主自用時,業主即是使用人)群的專項服務,如保安、保潔、生活資料的供應等。也正因為各個業主按份所有這些公共部分的權利,因此,大家按份交納相應的管理、維護和服務費用,自然是每個業主的義務。當然,如果這些公共部位有其他收益時,全體業主也應該按份享有收益的分配權力。
成員權所對應的組織,正是為了行使那些因任何個別業主或部分業主都無法單獨行使的上述持份權而產生的。這個組織就是業主大會和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都在業主大會中有表決權,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全體業主通過民主的形式,來表決、行使其共有的權利。
《條例》從法律上,對上述權利的歸屬以及行使方式,進行了必要的規定。目的是讓那些屬于全體業主的權利,由全體業主真正自我民主決策,從而防止在共有權利的行使和獲取過程中,產生少數人決定多數人利益的不公平現象,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業主組織的腐敗和違法現象。
從《條例》中我們看到,業主的權利,除按物業服務合同接受物業服務外,主要還有:監督、提出建議、參加業主大會并行使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被選舉權和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知情權等項權利。同時也有包括必須遵守業主公約在內的諸項義務。
業主的以下權利,必須通過業主大會來實現: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
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業主大會的召開以及某項決議的通過,《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中有明確、細致的規定。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通過的決議,才能保障決議的合法性。否則決議即便可能合理,也一定不合法。只有程序的合法,才能保障實體的合法。這是法治社會的概念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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