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具體有哪些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2017年3月1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3月18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監護人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是在具體的責任的踐行中,自己會忽視有關的法律約束,因此會導致孩子的權益會遭受侵害,但是更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需要在合理的區間,一旦自己的額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就會導致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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