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沒營業執照工傷起訴賠償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單位開展經營活動應當持有營業執照,但是由于部分單位法律意識淡薄再加上監管部門監管不嚴導致了大量單位沒有營業執照就開展了經營活動。由于這些單位生產規模不斷擴大、業務快速拓展,僅僅依靠家庭成員已無法滿足用工需求,這些單位便開始雇傭家庭成員之外的人參加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剛才所說的情況是沒有營業執照的單位雇傭勞動者的一種常見情形,另一種常見的情況是營業執照到期了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了或者營業執照注銷的單位仍然雇傭勞動者開展經營活動。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如果發生事故傷害,便產生了勞動者依據哪條法律規定向用工單位索賠的問題。
關于此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此規定將此類受傷人員界定為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并且明確規定了此類人員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張一次性賠償。但是《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在實踐中執行的并不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發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3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法院一般認為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的人身損害案件,一律按照雇員在雇傭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適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并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賠償標準,由于此類案件的用工單位沒有營業執照是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的,因此只能按照《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
如果在發生事故傷害的勞動者構不成傷殘的情況下,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計算的賠償金與按照《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的賠償金大體是一致的,發生事故傷害的勞動者往往不會因為法律適用上的差別提出異議。如果在發生事故傷害的勞動者構成傷殘的情況下,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確定的賠償金標準要高于按照《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賠償金標準。
原因是,在人身損害賠償傷殘鑒定標準方面,目前有三個標準,一個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這個標準專門適用于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一個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此標準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個是《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判定醫療事故的等級,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
法院按照《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審理案件時,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傷殘等級往往選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基本上不會選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發生事故傷害的勞動者的傷殘等級選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鑒定往往傷殘等級高,選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往往傷殘等級低,從傷情發生的原因來說,選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更能客觀的反映傷者的傷殘等級,因為此標準是專門針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標準,而勞動者受傷的原因也是因為在沒有營業執照的用工單位中工作受的傷。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賠償數額標準制定的原則是,要體現出對非法用工單位的懲罰,按照不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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