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屋落到孩子名下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孩子的贈予行為,離婚以后是不能對房屋進行分割的。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應根據不同情形來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1)實物分割法,即雙方各自取得應得的份額,但以不影響財產的功效、價值、用途為前提。
(2)價金分割法,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此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共同物不能實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降低其價值與用途的情形。
(3)價格補償分割法,即將共有物分割給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對方補償其相當于應分得財物部分價值的價金。
夫妻要是離婚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話,一般是先由夫妻之間協商分割,分割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此時可以適當的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具體的分割方式包括了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價格補償分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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