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全體或部分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對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共同所有的共有財產關系。
家庭共同財產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生以家庭共同生活為前提,但家庭共同生活并不必然導致家庭共同財產關系的發生,產生家庭共同財產,必須還要經家庭成員的協商或約定;
2、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家庭成員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所謂共同所得,如家庭成員共同創造的勞動成果、共同繼承的遺產、共同接受的贈與等,所謂的各自所得是指家庭成員個人所得而按約定應納入家庭共有財產范圍的財產;
3、家庭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家庭共有財產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財產的所有權,不到共同共有關系終止,共有財產不得分割。
根據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家庭共同財產發生的時間與夫妻共同財產不同,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發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家庭共同財產不是從締結家庭關系時發生,而是在家庭成員有了財產并愿意成立家庭共同財產的約定生效時發生;
2、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是由家庭成員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構成,財產的范圍以約定為準,而夫妻共同財產基本是夫妻雙方各自所得,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全部從法定。
3、家庭共同財產的約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由默示的行為表現出來,如在我國農村,許多家庭中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共同參加生產勞動,同吃同住,勞動所得和生活支出由家庭統一支配,這樣的一種生活習慣可以看成是被告家庭共同財產制的默示,而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的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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