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于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有遺囑將該處房屋死后留給吳先生一人,所以該處因法定繼承所得的房屋是吳先生夫妻共同財產。吳先生一旦打算出售該套房屋,必須征得配偶同意。反之,倘若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遺囑將該處房屋死后留給吳先生一人,并經遺囑繼承公證完畢取得新的房屋產權證,盡管產證上仍是吳先生一個人名字,但該處房屋是吳先生一人的財產,吳先生妻子沒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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