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最新出臺司法解釋,此種情況,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而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
婚前按揭購房,房屋的物權是屬于購房者的,就算在婚后,用共同財產歸還了部分借貸,但另一方并不取得對這個房屋的物權,更談不上分割房屋或者所謂增值了,因為,房屋的帳已經結清,房屋的權利已經全部取得了,還貸,只是清償銀行債務的行為,跟房屋的產權,物權已經沒有關系了。
婚前一方按揭購房,支付了首付,這時候,他就擁有了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了。因為所謂按揭購房,就是購房者從銀行借款,用于支付房價,而且,是一次性將房價款結清了,房屋完全歸購房人了。下來是,房屋又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了,用于購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歸還借款義務的擔保。現在,購房者已經和房地產開發商沒有關系了,房屋完全屬于購房者了,購房者所欠的只是銀行的貸款而已,就其欠款來說,這和生意賠了欠人錢是一樣的,雖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負的義務一樣,就是個人債務,要歸還的。
在這個個人債務還沒有還清的情況下,這個債務人結婚了,又用婚后的收入(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共同財產)繼續還賬。雖然這個帳,是購房借錢形成的,但是現在它僅僅是個債務而已,和房屋沒有關系,房屋的帳是完全結清了的,這是銀行的帳。
按道理講,個人婚前的債務,用個人的收入去還才合理。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婚后幾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收入,哪怕那個購房者繼續用自己的工資支付月供,也是在用共同財產還個人的婚前債務。如果離婚,另一方提出這個債務問題,認為不應該用共同財產歸還個人債務,考慮到公平原則,由這個曾經購房欠款的一方,補償另一方在共同財產方面的損失,是合法合理的。這個損失,也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銀行月供所有數額的一半。但是,這個補償損失,并不是分割房屋的性質,因為房屋本來就是完全的屬于購房者這一方的。另一方只擁有要求補償自己用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損失,對房屋,其沒有任何權利的,也就是說其對房屋沒有任何物權的。
至于說到,這個房屋增值了,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增值的這一部分,是雙方或者一方經營的收益,應該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更是不妥的了。首先,如上所述,另一方對于房屋根本沒有任何物權,其不是房屋的共有人,房屋的增值與否,根本和他(她)沒有關系。這是最根本的理由。其次,購買房屋,并不是一項經營活動(當然除非是不用于自住用于炒房,這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明顯是一項消費活動,是在購置生活資料。最后,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是房屋當前的增值,并不是收益。所謂收益,是由于某種經營活動,已經獲得的財產。而房屋的增值,在購房者沒有打算賣房,或者根本沒有出售的情況下,只是一種價值的估量,是一種理論的價值,并不是現實獲得的財產。如果這樣算,那么,遇到市場不好,房屋縮水,是不是要另一方彌補房屋價值的虧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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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沈志龍律師,1984年出生,中國共產黨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執業領域:婚姻繼承、資本與股權、刑事辯護;執業理念:專業、忠誠、勤勉、敬業、誠信、厚道、靠譜,以爐火純青的法律技術服務于當事人,竭盡全力、千方百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沈志龍律師手機號189?4290?1144,QQ號187?2829?702?)公益律師、法援律師、金融律師、投資銀行律師、盈科優秀青年律師、盈科婚姻家事委員會委員、盈科刑事法律事務主辦律師。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保險從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資格。 ?婚姻繼承領域的律師服務范圍為:跨國/域?婚姻及財產糾紛爭議解決;跨國/域?繼承及遺產糾紛爭議解決?;婚戀、同居、離婚、親子關系、子女撫養等爭議解決,含代理談判、調解、訴訟;遺囑、遺贈、繼承等糾紛爭議解決,含代理談判、調解、訴訟?;婚前/后夫妻財產約定、贈與、遺囑、意定監護協議、養老協議等文書草擬和簽訂指導?;企業家家事管理,含財產/債務配置方案設計等;家族及家族企業財富管理,含管理傳承體系設計、股權架構設置、信托設計、保險配置、移民方案等?;常年私人/家族家事法律顧問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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