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同居關系?
同居關系指男女雙方長期穩定持續的生活在一起,但并未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稱之為同居關系。
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如果雙方需要解除同居關系時,所涉及的財產可以要求法院一并處理,但處理原則與一般的離婚案件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需要證明同居的事實,證明存在法律上的同居關系,
然后,還需要證明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的范圍,如果雙方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如果無財產約定的話,主張共同財產的一方必須證明財產是雙方共同所有,舉證責任非常重。
例如:
房產在一方名下,如果非登記名字的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其為該房屋出資的話,該房屋屬于登記方一方個人財產,并不能認定為共同所有,當然也不能按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關系中,主張存在共同債務一方,如果不能證明是用于同居期間共同生活目的,一方所負債務也與另一方無關,屬于個人債務。
備注:
在生活中有些青年男女朋友往往不注意這些情況,一旦發生糾紛,又沒有其他證據,自己的利益是很難維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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