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何認定包辦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概念。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內)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某些父母干涉子女的婚事,是封建家長作風的表現,是對兒女人身權利(尤其是婚姻自主權)的嚴重侵犯。
(二)包辦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婚姻的行為。《婚姻法》第5條進一步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包辦婚姻背離了我國《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則及結婚條件,從法律層次上而言,屬可撤銷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對包辦婚姻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及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換親婚姻的法律效力。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制建設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國的一些地方,主要是農村,父母主持和包辦的換親現象仍然存在。不過,近些年來的換親婚姻,有著同過去不同的情況,不可以同舊社會的換親婚姻一樣看待,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有區別地對待:由父母主持換親,婚姻當事人有過接觸,并一同向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的,應視為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父母一手包辦的換親,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應視為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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