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錢買房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債務
法律上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婚前借錢買房,是一方婚前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保險看來,債務人在擬借條的時候應該備注說明該借款的用途,以免將來的糾紛。
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離婚時怎么償還
根據《婚姻法》第41條相關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生活中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項目譬如購買生活用品、子女學費、生病醫療費用等等,都屬于家庭共同債務。
婚姻期間個人債務的認定
僅用于與個人有關的、與共同生活無關聯的、或者雖與共同生活有關聯但夫妻對方不同意,靠單方意志形成的債務均屬于個人債務。
但在實踐中,債權人往往很難準確判斷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債務的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為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作了詳細的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如果債權人要求償還,一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承擔償還責任。不過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有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二是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而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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