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的范圍是什么?
評析:
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法院中最高級別的法院,除了審判第一審案件以外,主要擔負著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死刑緩期兩年案的核準、再審案件的審理工作,以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為此,法律規定中只將影響大、涉及面廣,但數量不多的全省性重大案件劃歸高級法院管轄。陳希同身為北京的父母官,貪污、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案情復雜,審理難度很大,為保證公正處理案件,由北京高級法院管轄本案是完全正確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法院管轄的除外。由于基層法院分布廣數量多,最便于群眾就地參加訴訟,也最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所以,基層法院是普通刑案第一審的基本審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案;外國人犯罪的刑案。這三類案件性質嚴重、危害極大、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影響較大,必須由配備了法律政策水平更高人員的中院來處理。另外,中院還承擔二審與審判監督的任務,由其管轄的案件不宜過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刑案,是全省(直轄市、自治區)性的重大刑案。高院在地方法院體系中是最高一級的法院,它主要是通過上訴、抗訴案件以及死刑復核案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案件的核準,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因此,不宜將過多的第一審案件讓它承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刑案,是全國性的重大刑案。由于最高院是最高審級的法院,要監督各級法院及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還要承擔上訴、抗訴案件和死刑案件的核準,因此,
只有全國性的且重大的刑案才交由它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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