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中的問題
1、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其他財產
養老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3、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
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4、贈與財產
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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