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在實際生活中是大量、經常發生的,種類繁多,如相鄰土地使用、通行關系,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相鄰防危關系,相鄰通風、采光關系等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是減少糾紛的重要方面。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鄰關系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享有地上權(見用益物權)的人,也應適用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
不動產相鄰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第二。相鄰關系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音應相鄰人休息,對于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并不發生爭議。有的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第三,相鄰關系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如上例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間的土地一個在河北,一個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系。
對于這個概念還是比較復雜的,您可以好好看看。如果您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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