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公房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那么公房的拆遷安置款能否作為遺產來繼承呢?近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魯氏三姐妹起訴同胞兄弟魯某繼承案件的判決對此作出了明確的答復。
邢某生前與早年去世的老伴魯老先生共有四個女兒和一個兒子。多年來邢某一直承租一間公房。2004年9月底樓房拆遷,邢某的兒子魯某代母親與拆遷安置部門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領取了拆遷部門給付邢某的房屋安置補償費13.87萬元。國慶節期間魯某用13.2萬元置換了一套公房,房屋承租人寫在了自己的名下。12月初,邢某病故。由于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的處理意見不一,邢某的三個女兒把自己的同胞兄弟魯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繼承母親邢某名下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邢某的另一個女兒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原告在法庭上氣憤地表示,魯某私自處分母親的拆遷款,用母親的錢“購買”房屋,承租人還寫在自己的名下,在母親尚未過世的情況下就剝奪了母親的住房權利,違背了母親的意愿。她們認為,母親既然已經去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作為母親的遺產,她們當然有權依法繼承。
邢某的兒子魯某在法庭上解釋說,他母親生前多次向兄弟姐妹們表示,魯家只有他這一個兒子,她再買房子就要買到兒子家的附近,買了房子也直接“落”在兒子名下,省得百年之后再過戶又花錢又麻煩。所以,母親才將住房手續全部交給他,讓他全權處理拆遷及購房等事情。為了使母親能夠住上冬季供暖的房屋,他領到拆遷安置補償款后,就迅速置換了一套公產樓房,并按母親的意愿由他來承租,目的就是讓老人家生活得舒適、溫暖。只可惜母親病故,未能住上所買的房屋。魯某據此辯稱,母親在生前就已經處置了房屋安置補償款,所以自己的姐妹所主張的繼承標的并不存在。況且母親承租的是公房,產權不屬于個人,那么基于房屋租賃而產生的房屋使用權自然不能列入遺產,由公房拆遷而產生的貨幣補償金也不應列為遺產。為此,魯某要求法院查明事實,尊重老人的真實意思,駁回了三姐妹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繼承人邢某名下承租的公房經拆遷所得安置補償費應屬邢某生前的個人財產。由于邢某已經死亡,對于她所遺留的拆遷補償費13.87萬元,應作為遺產由其主張繼承的子女按法定第一繼承順序繼承。三原告與被告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在扣除被告為邢某支付的醫藥費及喪葬費近萬元后,余額由雙方共同等額繼承,被告魯某給付三姐妹繼承款各3.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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