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1 款、第2 款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具體的職責,在《民法通則意見》第10條做了更加具體的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托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
二、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監護人的職責是針對被監護人而言的,監護人就好對監護人的學習生活等活動負責。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監護人責任,如父母亡故或者身患疾病不能承擔監護責任的,可以由血親或者親友來履行監護責任,也可以有司法機關根據相關規定來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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