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我國婚姻法中第36條第3條對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有著詳細的說明,嬰兒在哺乳期的時候離婚的,以哺乳是母親喂養為原則,是跟隨母親(哺乳期是2周歲)。哺乳期后的女子,如果因為父母雙方因撫養問題而無法協商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收益和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定。當事人離婚之后,已經確定好撫養關系,但是后續要求變更女子撫養權關系的,需要另外起訴。
對于當事人要求變更女子撫養關系的,如果有下列的情況,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 未成年子女在10歲以上就可以自主要求,自愿跟隨另外一方生活,但是對另外一方,要求有能力撫養。
2. 撫養人有出現虐待女子的現象,或者是沒有盡到撫養的責任,同時對子女心里健康產生不利的影響,法院可以變成撫養關系,讓另外一方來撫養。
3. 撫養人在撫養的過程中患有嚴重的疾病或者是殘疾等情況,無力撫養小孩子的,可以變更撫養關系
4. 其他理由需要變更撫養關系的。
5. 當事人雙方變更了女子撫養關系的,法院因當準許。
探視權
當時雙方在離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能因為父母的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是有誰來撫養,都是父母雙方的女子,離婚后,雖然另外一方沒有撫養權,但是父母對子女仍然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確定撫養關系之后,另外一方有權利探望子女,另外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撫養人不給另外一方實行探望的權利,另外一方有權利到法院起訴,并有人民法院判決。但是如果出現另外一方探望子女的時候,給子女造成了心里和身體的傷害,人民法院有權利終止探望的權利。
哺乳期孩子撫養權的變更
因為2周歲的孩子還處在一個哺乳期,按照法律的哺乳喂養的原則,一般的情況下是跟隨母親,但是人民法院也會根據實際的情況,從撫養能力和撫養的條件實際情況出發,評估雙方父母的一個條件,并根據雙方父母的條件,如果父親的撫養條件比母親的撫養條件優厚,也會選擇由父親撫養。母親在哺乳期的時候,不適合照顧小孩子的,法院可以讓女子跟隨父親。
對于哺乳期間的女子,母親不適合撫養的條件,條件有:
1. 母親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嚴重疾病,并且久治療不愈的,子女明顯不適合共同居住的。
2. 母親在撫養的時候,自身有條件撫養女子,但是對女子沒有進行撫養義務的,在父親的要求下,可以變換撫養權利,由父親撫養。
3. 子女因為其他的原因而母親無法撫養的,可以由父親撫養。
4. 當事人已經做了節育手續和其他的原因喪失了生育能力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5. 雙方父母自行協商的情況下,可以讓2周歲以下的女子,跟隨父親一起生活。
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誰?
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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