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分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分居并不表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存在了,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各自所得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當然,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樣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受法律保護。
沒有辦理離婚就是婚姻存續期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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