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守兒童監護人責任主要是什么?
1、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留守兒童。監護人對留守兒童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長,并在德、智、體方面全面發展。
2、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留守兒童按照規定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留守兒童輟學。
3、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留守兒童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等行為。
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留守兒童做童工。
5、監護人在留守兒童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6、監護人對留守兒童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7、監護人對10歲以上的留守兒童的信件不得隨意開拆。
8、監護人在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監護人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法定代理人的義務。
二、子女監護人有哪些義務?
1、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因此,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2、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并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有義務教育子女不單獨外出,不做有危險的活動,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義務將子女的身體異常情況和不正常情緒通報學校,避免發生意外;有義務做好子女在脫離學校和家庭期間,如上學、放學路上和節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義務檢查子女是否帶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險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義務教育子女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他們從小養成遵守紀律的良好習慣;有義務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糾正子女可能會引發人身傷害的想法、做法和習慣。
當下,我國的法律制度當中對留守兒童的監護人制度可以說完全就是空白的,留守兒童的監護都是迫于無奈和現實,只能有家里面的老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勉強對當事人進行照顧和撫養。有很多貧困山區的童工都基于當事人是屬于山區留守兒童,法律上的規定和現實狀況是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的。
施工現場監護人員職責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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