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要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具體該怎么分割就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那么一方下落不明離婚財產處理該怎么處理呢?
一方下落不明離婚財產該怎么處理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充分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時,約定優先于法定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钡蔷腿绾畏指钤擃愲x婚中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目前,在我國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只判決準予離婚,而對財產既不作審查也不判決,這種做法雖然簡便,但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既不作具體核實也不作分割處理;對財產作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
夫妻共同財產基于夫妻關系的產生而產生,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享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系結束時也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相應處理。所以,實踐中的對共同財產的“不審不判”或者“只審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樣,對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做法會引起如下問題:一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財產價值高于撫育費,折抵后,主張離婚當事人無疑會得到高出撫育費部分的財產,此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為不當得利;二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應享有的財產的價值低于撫育費,作出離婚判決后,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一旦出現,則會以判決書已經明確其財產折抵為撫育費為由拒絕履行以后的撫養義務,從而侵害到子女受撫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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