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施惠與契約的區別在哪些方面?
好意施惠關系既然不屬契約,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對人自不能基于施惠之表示而請求施惠人履行。
1、考查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締約合意。合意不單指雙方對契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意,也包括雙方是否有意使之成為契約,從而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2、解釋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應斟酌當事人利益關系和公平原則。
3、結合交易習慣來理解。交易習慣,是實踐生活的規則,它是指某種存在于交易中的行為習慣和語言習俗。這種習慣或者習俗通常出現在某個特定的交易參與人階層,該交易階層的成員通常都是實行這些習慣和習俗。對好意施惠與無償契約區分之關鍵,是對當事人主觀意思的識別。施惠人為意思表示時知道或應知道而沒有明示排斥交易習慣者,可以認為意思表示者愿意遵從交易習慣,從而使雙方之間本為好意施惠的關系變成無償契約關系。當事人自愿負法律上之義務,法不禁止,這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則。
二、好意施惠者哪些情況下要承擔侵權責任?
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則應視具體情形由個案予以認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原則上仍應就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應就個案進行合理認定。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并未侵害他方權利,僅因其不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致對方受“純粹經濟上損失”。但純粹的施惠關系,也不能完全排除契約以外的責任存在的可能。
綜上所述,好意施惠和無償契約雖然比較相近,但是還是存在一定區別。好意施惠不要求雙方要達成合意,而契約則需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區分好意施惠和契約另外一個關鍵是看是否符合交易習慣,對當事人主觀意思識別。
執行好意施惠能否減輕責任?
如何區別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丟失財務是否承擔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出資未到位股權收益如何確認
2021-03-16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承兌是什么
2021-02-10累犯絕對不適用緩刑嗎
2020-12-05婚內協議效力與離婚賠償
2021-03-14生產費和撫養費如何算
2020-12-2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復議嗎
2021-01-18口頭協議沒證據怎么辦
2021-02-21哪些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2020-12-11購房有什么可能會遇見的陷阱
2021-03-18競業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多久
2020-11-29勞務外包需要行政許可嗎
2021-03-05勞務派遣原則
2021-02-08調崗降薪案例一
2021-01-06自殺案首判中會出現什么問題
2021-03-15保險合同的變更怎么體現
2020-12-24工廠火災保險能全賠嗎
2021-01-06商業車險怎么退保,退保需要哪些材料
2020-12-13繳存保證金是什么意思
2020-11-13保險理賠多久到賬
2021-02-14香港騙子雇內地人挖眼自殘騙保險金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