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施惠與民法總則中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好意實惠之侵權歸責原則應當適用過錯原則。但基于好意施惠的無償性和良好的動機,以及善意目的性,應從民法的公平理念出發,酌情減輕施惠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酌情適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因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則無須擔責。因此認定好意施惠侵權行為應當慎用,不得與公眾對此類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遠。
好意施惠不同于《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無因管理,因為無因管理行為實施時,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對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沒有向管理人發出希望管理人實施事務管理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幫工有點相似,但義務幫工是法律行為,而好意實惠是事實行為。
二、好意施惠糾紛的訴訟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近些年來,因為好意施惠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也逐步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人們高度關注此類案件的原因是,大多數人的社會價值觀都是一樣的,當然人們不希望好人在做好事的時候,最終不僅沒有好報,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好意施惠致傷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執行好意施惠能否減輕責任?
替人保管是否構成好意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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