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當中,作為當事人,最關注的除了財產的分割問題,也就是關于自己的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了,今天我們要講的法律知識,適于一點特殊的,因為作為當事人還處在孩子的哺乳期,了解相關知識的讀者可能會知道,正常情況下,如果孩子還處于哺乳的階段,這個時候孩子通常都是有母親這邊來撫養孩子,以內孩子還很幼小,考慮到孩子離不開母親,為了孩子的成長,理應把孩子判給母親這邊來撫養,但是這個結果也不一定就是絕對的。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什么樣的情況下,孩子雖然在哺乳期,但是要把孩子判給男方來撫養。
我國的《婚姻法》當中,是這樣來規定哺乳期的孩子撫養權問題的。在當事人雙方離婚之后,如果子女仍然需要哺乳,從原則上來講應該把孩子的撫養權歸為女方。如果過了孩子的哺乳期間,當事人雙方因為撫養權在發生糾紛問題的話,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以及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去判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
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里面,針對于哺乳期這個概念,是指孩子的年齡在兩周歲以下的階段,這個時候的孩子還屬于嬰幼兒時期,一般沒有特殊情況,都會把撫養權判給母親,但是如果是有下面這下情況當中,任意一種情況的時候,撫養權就不能判給母親,而是要判給男方。
(一)作為孩子的母親,身體健康有問題,患有傳染性疾病,并且是很難治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母親這邊有其他比較嚴重的身體疾病,作為嬰幼兒不適合與其一起共同生活的。
(二)男方發現雖然女方有很好的撫養條件,但是女方并不履行到自己對孩子的撫養義務,這個時候男方向人民法院申請撫養權的爭奪,人民法院可以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男方。
(三)女方因為自己的行為觸犯法律,對孩子造成嚴重的影響的時候。這個時候由于女方本人的原因,不能再和孩子繼續生活,從有利益孩子成長的方面考慮,也會把孩子判給男方來撫養。
(四)女方的生活條件發生改變,不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或者是由于自己的工作原因,不能更厚的撫養自己的孩子。
(五)雙方當事人經過一起協商,達成一致的約定,在孩子兩周歲以下的時候,由孩子的父親來撫養,并且與父親生活,對孩子本身沒有不好影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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