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個已經到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定的年齡結婚以后,假設出現了兩人之間的感情不和的情況,經過兩人各方面的勸解后,感情仍然不和的,相關政府辦事單位會準予兩人提議的離婚申請。感情不和是離婚最主要的一個條件。那么假設如果兩個人有了孩子并且兩個人結婚以后有個共同的財產,那么應該怎么判處呢?還有離婚離婚以后產生的那些撫養費的等等一系列的費用又要怎么算呢?
一般情況下,假設兩人有了孩子,那么離婚以后,政府辦事單位將孩子判給A去撫養,那么B就要給予A一定數額的撫養費。所謂的撫養費其實就是孩子日后的生活啊,教育啊還有就是生病以后去醫院看病的一系列相關費用,以保證孩子日后能夠健康的成長。那么對于這個金額相關法律法規也有給予一個標準的。
第一:B方有穩定的工作崗位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一般就是B方一個月的工資的百分之三十這樣,假設是兩個孩子或者更多的,可以相對應的提高。但是不能超過B方工資的百分十五十。
第二:假設B方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可以按照他這一年下來的收入總來源收取的比例來給A方。具體的就是按照上面所說的一個標準。
第三: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向當地的相關政府辦事單位提交申請。
那么有的人就會問了,很多時候去醫院的等等一些地方的時候都有提示:軍人優先辦理啊等等一系列的提示語,如果是軍人離婚的話,那么撫養費的數額會不會少一點呢?
答案是:不會的,是的,軍人這個職業適合我們有寫不同,但是不會因為這些職業的特殊,法律就隨意改動。軍人離婚后判處的撫養費跟我們一般人的標準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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