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的種類
對夫妻財產規定的具體含義是夫妻共同財產中包含了婚姻存續期所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和夫妻雙方平等共享的財產。所以我國婚姻法中又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1、夫妻中某一方的婚前財產;
2、夫妻中某一方獲得的因身體損害而享有的生活補助金;
3、留下的遺囑或者別人贈與中明確指出歸夫妻中的哪一方的財產;
4、其他限定歸某一方的財產。
因此在這樣的制度下夫妻的共同財產需要由雙方協商來確定。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類型還不夠完善,在有些財產類型上還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人們對約定財產的需求是必要的。
二、約定生效的要件
1、約定雙方必須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或者即將是是婚姻關系;
2、約定的雙方要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讓人作為代理約定;
3、雙方必須處于自愿原則;
4、約定的內容是合法的,不損壞國家公共安全和利益以及除此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5、必須要有書面形式。夫妻的財產約定是屬于較為重大的民事行為,用書面形式才能更好的維護婚姻中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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