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
我們國家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比如沿海與內地的經濟發展差距,無論是從地區生產總值或是人均地區生產總值等各方面來看,不同地區的經濟狀況差距非常大,各地房價自然也存在較大差異。
二、房屋的結構、附屬物等類型多樣化
在拆遷補償中要針對不同情況來區別對待,在房屋結構上,有框架結構、磚混結構、土木結構等類型。通常情況下,框架結構的價值要比磚混結構的高,磚混結構的價值比土木結構的高。在房屋用途上,有經營用途、住宅用途等,通常情況下,經營用房的價值比住宅用途的高。還有房屋的附屬物,比如裝修,同樣面積的房屋,條件好的人家或比較講究裝修的地方花銷的費用也不一樣。
三、不同區位的房屋不同
在一個城市里,房屋的面積、用途、結構確定的情況下,房屋的價值多取決于房屋在這個城市的區位,就是平常所說的房屋在哪個地段。同樣的房屋在的地段不一樣,價值也不一樣。比天安門附近的房屋和北京通州區的房屋拆遷補償價格,顯然不可同日而語。
四、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如果法律制定了拆遷補償標準的話,按照現在的經濟發展情況,最少三年就得變更拆遷補償標準,如果按修訂法律的時間需要兩年來計算,會發現剛確定了標準,就面臨再次修訂。另外,現在各省的征地補償標準,很多已經和現實情況嚴重脫節,但那些省里的地方政府還是按那個標準執行,他們的理由就是省政府還沒有出臺新的政策,所以還按這個政策執行,你看,具體規定了補償標準并不一定就能夠減少糾紛實現合理補償,而且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標準具體明確了,提升的空間也隨之變小。還有,法律也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它在一定期限內的穩定性,否則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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