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疫苗事件當中,有關部門是否有真正的監督到位這是需要給出民眾一個明確的解釋的,同時,這種禍國殃民的行為人們自然第一時間就會想到疫苗造假主要責任人的相關法律責任。其實疫苗造假主要是涉嫌違反了刑法當中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按照此次疫苗造假帶來的惡劣影響,疫苗造假責任人的量刑很可能是無期徒刑。
一、疫苗造假責任人的量刑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疫苗造假怎么賠償受害人?
相關消費者在律師召集下可以提出集體要求索賠,盡管可能沒有產生實際損害,但是他們對因此產生的恐懼可以要求造假摻假者提供醫療檢查服務;對于造成實際損害者,實際人身傷害加上高昂的精神損害賠償,其結果通常導致造假摻假者傾家蕩產。
這種民事懲罰的作用已經遠遠超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所產生的威懾力。
但是,這種潛在受害消費者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在我國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我認為是我國侵權責任立法太過于保守的緣故所在,片面要求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從而導致這些潛在受害者人身安全無法保障。也因此使得類似損害發生后,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盡管侵權責任人被罰沒了一部分財產,這些罰金被收歸國庫,但是跟潛在受害者基本上關系不大。
所以,我認為當務之急,在食藥安全領域,凡有據可查的消費者都可以基于其潛在受害行為向食藥經營者及相關責任人提出主張,其中以造假摻假的食藥經營者為主要責任人,其他相關人為連帶責任人。
可以要求造假摻假者提供一定時段的身體健康檢查、檢測,并給與相應精神恐懼之撫慰金。目的很簡單,讓造假摻假者承擔足夠的違法成本,產生真正的法律威懾力。至于其訴訟方式,可以通過公益訴訟途徑實現。
政府食藥監機構不可能掌握食藥生產經營者的全面信息;人們常以為政府監管機構會以實現公眾利益為其根本,但實際情況常常并非如此,在具體監管過程中,監管者常常出于自身私利考慮,可能會同被監管者私下勾結起來,充當被監管者的保護傘,更有甚者,甚至會根據被監管者的利益來制定或采取監管措施。這是“規制俘獲”理論所闡明的道理,即監管者可能成為被監管者的“俘虜”,導致監管完全失效。
當然,我們在上述資料當中分析的疫苗造假責任人的無期徒刑的這樣的一個刑期,只是根據當前案件已經披露出來的一些問題大概的進行了總結。但實際上,疫苗造假案件當中還存在著很多其他的問題到目前并沒有完全的結案,最終責任人的量刑是多久以及其他的附加刑,我們都需要等待工作人員具體調查清楚了以后,法庭會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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