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三年后女方還可以要回共同的夫妻財產嗎?我們婚后共同建立了一座房子,男方在女方不知情不同意下,把房子賣了。現在離婚時間有3年,女方有沒有權把房子追回來?謝謝
梧州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
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既然男方是屬于變賣共同財產的,女方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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