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籍監護人填錯了是否可以更改?
學籍監護人寫錯了是可以更改的,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出現特殊情形,監護人才可以變更,如果符合條件,征得居民委員會的同意,才可以更改。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的安全及生活照顧負有責任的人。未成年孩子法定監護人為其父母或是其他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親屬。那么學籍檔案監護人更改可以嗎?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出現特殊情形,監護人才可以變更,如果符合條件,征得居民委員會的同意,才可以更改。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生活當中的絕大多數的情形,孩子在學校如果把監護人信息填錯了的話,本質上不會對孩子產生過大的影響。但我們填寫監護人信息的場合非常的多,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有些最基本的生活技能一定要告訴孩子,否則,有的時候填錯了的情況下,還會造成一些無法預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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