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為了方便前夫照顧孩子,欒女士在與前夫離婚時,將房子暫時騰給了前夫和孩子,可沒成想丈夫隨后偷偷將房子賣了,欒女士一氣之下將前夫起訴到法院。昨天,記者從四方區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判決欒女士的前夫王某構成侵權,賠償欒女士損失7萬元。
欒女士稱,由于和前夫王某感情破裂,兩人早在2001年便辦理了離婚手續,由于孩子隨前夫生活,因此沒有分割兩人居住的房屋,雙方商定等孩子成人后再商量。離婚后,雙方都沒有再提房子的事情,最近欒女士突然聽說房子已被前夫以14萬元的價格賣給別人了。欒女士核實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丈夫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權利,要求法院判令前夫支付房款7萬元及利息。面對前妻的訴訟,王某表示,他與欒某離婚5年后,欒某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且兩人離婚時已經對財產做了分割,要求法院駁回欒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離婚時沒有處分,仍然屬于共同財產,在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下,財產權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權利人不得私自處分全部的財產權利,王某的行為構成侵權,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張某的合法利益,房屋買賣后不能再次追索,因此只能以買賣房屋價款的一半7萬元償付方式作為王某對欒某財產權利侵權的賠償。
律師解析: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
婚姻法第17條“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就是說: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對共有人的規定:
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六條,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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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姜云章律師,法學學士,現為四川弘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律師要求自己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執業理念。 在辦案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細致、法律分析全面精準、應訴策略高效專業的執業特點,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類法律案件, 在職業過程中,本律師深刻的明白只有自身理論知識的不斷積累提高,才能更好地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情況和日趨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中解決實際的案件,才能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才能給自己的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因此本律師一直致力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同時,本律師堅持“團隊合作贏未來”的信念,摒棄“單打獨斗、個人英雄主義”的陳舊觀念,努力探索團隊合作運營的最佳模式,以調動團隊成員的所有資源和才智,以期實現自愿的最佳配置從而實現在法律范圍內以最小的成本盡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驅除所有不和諧和不公正現象。 本著“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執業宗旨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道路上不斷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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