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如對方同意,可以要求對方付給合力的賠償,但如果協議不成,就只能通過訴訟途徑來取得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于以下原因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只有“無過錯方”才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如果不滿足賠償的情況,在分割財產時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一般會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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