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法院發布通告
18日下午,北京朝陽法院就原告馬蓉訴被告王寶強名譽權案,組織雙方召開庭前會議,并發布通告。
通告全文:
10月18日16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原告馬蓉訴被告王寶強名譽權案,組織雙方召開庭前會議。馬蓉的訴訟代理人、王寶強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了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中,原告方圍繞被告發布微博行為構成名譽侵權及給原告造成的名譽損害提交了相關證據:被告不認可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但未當庭提交證據,表示將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因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有證據提交,法院給雙方規定了舉證期限。
此外,王寶強以兩案同時審理可能產生沖突為由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名譽權糾紛一案。該申請將在合議庭評議后決定是否準許。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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