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對此有詳細規定,但對正在發生的隱藏、轉移、變賣和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阻止。
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轉移,變賣,隱匿,損壞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權利受損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防止自己的權利損失擴大。因未能及時制止上述行為而產生的擴大損失部分,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所謂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在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應注意,申請財產保全應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提出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后,判決做出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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