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糾紛的追訴期限,適用一般民事行為的訴訟期限,為3年。
訴訟時效為3年的情形:
1、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2、《合同法解釋(一)》第6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2年。
3、《專利法》第62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4、《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5、《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6、《海商法》第258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2)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3)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7、《勞動法》單位保管勞動合同文本和相關書面資料期間為2年。
8、《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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