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
1、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
我國《收養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當事人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2、通過訴訟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應當查明有關事實,根據婚姻法》、《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正確處理收養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未成年養子女的權益。在養子女已經成年,養父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生活困難的情形下,應當依法保護養父母的利益。一般說來,首先應對此類糾紛做好調解工作,促使原、被告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保持或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依訴訟程序解除收養關系的,收養關系自準予解除收養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解除。在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解除收養關系的,其性質亦為協議解除。但是,訴訟程序中達成的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不同于訴訟外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人民法院已將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載入調解書,當事人無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也無須再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或公證證明。已生效的準予解除收養關系的調解書,是收養關系業經解除的法律依據
二、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④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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