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呢,過錯方是可以起訴離婚的,不能因為當事人是過錯方就沒有這個權利。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擁有離婚自由的權利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也在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范圍內。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雙方的其中一方有離婚訴求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訴求并由相關工作人員對其離婚事宜進行調解或者或男女雙方的其中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申請并提起相關離婚的訴訟。如果男女雙方的其中一方通過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申請并提起相關離婚的訴訟這個途徑的話,人民法院將會受理當事人的離婚案件并對男女雙方進行相應的調解,以達到不離婚的目的;如果調解不成功,男女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無法挽回,人民法院應該同意男女雙方離婚并讓男女雙方辦理相關離婚手續。
第二呢,根據我國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后并不會影響和孩子的關系,這種關系不會因為他們的離婚而不復存在。男女雙方在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將是至關重要的。不論孩子是由男方還是女方進行撫養,都還是存在血緣關系的,只是男女雙方不在一起生活了。更重要的是男女雙方在離婚后,他們對孩子仍然具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這些權利和義務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即使男女雙方已經屬于離婚的狀態,但是對于孩子而言,男女雙方依舊是他們的合法監護人,仍然擁有撫養孩子的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保護。假若男女雙方在孩子撫養權這一問題上產生了爭議且不能達成統一意見的,則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男女雙方所有的訴求應該以孩子為重并著眼于孩子的未來為前提,切實做到對孩子負責。人民法院要根據我國的《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相關規定對孩子撫養權這一問題進行相關的審判并達到最優化的處理。
最后呢,在男女雙方中被起訴的那方在接到法院的起訴狀副本后,不應該不予理睬而應該對其中相關的問題依據法律進行答辯,并在合理的范圍內在答辯狀中清楚的寫出自己的訴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應該在立案的當天起并在五天的時間里把起訴狀的副本發送至男女雙方中的被告方,男女雙方中的被告方應該在收到副本的當天起并在十五天的時間期限里向人民法院遞交答辯狀。答辯狀中應該對男女雙方中的被告方的基本信息進行明確的記錄;若有關法人的,答辯狀中應該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進行明確的記錄。人民法院應該在收到答辯狀的當天起并在五天的時間期限里將答辯狀的副本發送到男女雙方中的原告方的手里。
還有一種情況是當男女雙方中的被告方沒有提出答辯狀的,這將不會影響人民法院的審判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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