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陽、吳-卿夫婦與楊*慶、李*平夫婦均為某市一家中學的教師,并曾經是該中學西大院教師宿舍的隔壁鄰居,2001年,該中學進行集資建房,楊*慶、李*平夫婦出資64557.3元分得市區麗景南苑X幢XXX室。趙*陽、吳-卿夫婦聽說楊*慶想把這套新分的房子出售,而他們恰好想再購買一套。
于是,夫妻倆與楊*慶商議購房事宜。一個愿賣一個愿買,9月,趙*陽、吳-卿夫婦與楊*慶很快達成口頭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麗景南苑的房屋以人民幣11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趙*陽、吳-卿夫婦。9月15日,趙*陽、吳-卿夫婦給付楊*慶購房款人民幣8萬元,楊*慶即將該房屋的鑰匙及水電交費卡交給趙*陽、吳-卿夫婦。因當時尚未領取房產證,雙方口頭約定余款3萬元待交付房產證時結清。
2003年12月10日,楊*慶申請登記房屋所有權,并取得了有自己名字的房屋產權證。楊*慶立即交給了趙*陽、吳-卿夫婦,趙*陽、吳-卿夫婦亦按兩年前的約定將3萬元余款如數交給楊*慶。
趙*陽、吳-卿夫婦交清了所有房款,就等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了。夫妻倆也清楚,雖然交了錢拿了鑰匙,只有產權過了戶,這套房子才在法律上真正徹底屬于他們。
出乎意料的是,2004年10月,當趙*陽、吳-卿夫婦要求楊*慶、李*平夫婦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時,李*平回說事關重大,要考慮一下。當再次商談時,李*平表示不知道楊*慶出售房屋這一情況,她不同意將房屋出賣給趙*陽、吳-卿夫婦,當然更談不到親自到現場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了。房子是李*平、楊*慶夫婦共同擁有的,按法律規定必須他們夫妻一起到場辦理過戶手續。李*平一百個不同意,趙*陽、吳-卿夫婦就過不了戶。眼看到手的房子又要飛,這可急壞了趙*陽、吳-卿夫婦。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趙*陽、吳-卿夫婦為避免矛盾激化,訴至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并判令李*平、楊*慶夫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確定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告楊*慶將麗景南苑X幢XXX室房屋出賣給原告,是否系兩被告共同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1、錄音整理資料,用以證明購房、付款和房產證交付情況;2、房屋所有權證,用以證明訟爭房屋的產權登記在被告楊*慶名下;3、水電費交費卡及發票;4、收條,用以證明原告購房后對該房屋已裝潢。
被告李*平向法庭提交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鬧離婚;楊*慶背著妻子賣房子,李*平一直不知道,所以吵架;兩被告于1998年8月5日鬧離婚,曾訂立《離婚后財產所有權協議》等等。趙*陽、吳-卿夫妻一直未居住麗景南苑房屋,該房屋現由李*平一直居住;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趙*陽、吳-卿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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