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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雇傭勞動形式,在日常生活中,雇傭勞動廣泛存在。在雇傭關系中,難免遇到各種侵權事件。那么,雇主承擔什么侵權責任?下文將為您詳細分析,但愿能幫助你解答疑惑。
一、雇主承擔什么侵權責任?
雇主對雇工行為的侵權法律責任,可根據雇工行為的侵害對象分為兩類。第一,雇工行為造成第三人的損害。第二,雇工行為造成自身的損害。不論上述哪種情況發生,雇主都對其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什么情況下雇主可以不負責任?
雇主應對雇工的行為承擔責任。然而,雇主能否對雇工的行為無條件的負責呢?如果雇主對雇工在任何情況下從事的任何行為絕對地承擔責任,這樣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基本法律原則。所以,雇主可因以下原因,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抗辯事由。
(一)雇工非職務行為。
雇主對雇工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雇工行為是在履行職務或完成雇主交付任務過程中實施的;如果不是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或者超出職務 范圍雇工實施的行為,雇主不應承擔責任。
如某甲在裝修房屋的過程中雇用乙,乙在砸墻時不慎將磚頭崩到窗外,此時,恰逢某丙從此路過,這塊磚正好落到丙的頭上,造成某丙重傷。本案某丙的傷害,應由某甲承擔責任。但假設某乙在砸墻過程中吸煙,吸完后將煙頭扔向樓下,造成某丙的傷害,某甲則不應承擔責任。因為某乙吸煙并不是某甲交付其工作的一部分,與職務行為無關。
(二)不是為了雇主利益的行為。
維護雇主的利益是雇傭關系的核心,一般來說,履行職務就是為了雇主的利益,但雇工也會因各種原因在履行職務時,損害雇主的利益。
如某甲雇一保姆某乙照看自己的孩子。某日,保姆某乙帶孩子在外面玩,保姆只顧與他人閑聊,沒有看到孩子已跑到馬路上,一輛車急駛而過將孩子當場撞死 。這一法律后果應完全由保姆自己承受。因為某乙沒有盡到維護某甲利益的義務。
(三)雇工與雇主意思不一致。
雇傭合同的內容是由雇工執行雇主的意志,即雇工在雇傭合同成立后其職務行為的意思,必須與雇主委托的意思一致,否則雇主不應承擔責任。雇工雇主意思不一致的情況有兩種:雇傭合同沒有成立或雇傭合同解除后雇工的行為;雇工對雇主的意志有重大誤解的行為。
如某甲外出把自家的房門鑰 匙落在屋內,其住在四樓,為了能盡快進屋,某甲雇某乙取鑰匙。某乙在察看某甲房間周邊情況后,打算從某甲家樓上住戶陽臺順繩入窗。但某甲預感到該行為的危險性,便告知某乙太危險鑰匙不取了。而某乙為了得到酬金不聽勸阻,結果墜樓致殘。本案中,對某乙的傷害后果,某甲不應負責賠償。因為,某乙墜樓是在某甲解 除雇傭合同后發生的,此時某乙的行為應視為單方行為,其結果也應由某乙自己承擔。
(四)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后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如某甲雇某乙開出租車,一日在某乙開車途中,某丙故意斜穿馬路,某乙避讓不及撞傷某丙。這種情況,涉及到加害人、受害人雙方行為的結合,作為加害人的抗辯事由必須是受害人的損害完全緣于受害人自己的過錯,而加害人并無過錯。上述案件的結果就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擔。
(五)緊急避險。
雇工緊急避險的職務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雇主可免除法律責任。緊急避險是為了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如在航運中,船員為了船上全體人員的安全 ,而將船上所載貨物扔到海里,對貨主的損害,承運人(船主)可拒絕承擔責任。雇主基于上述事由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律責任,雇主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抗辯事由是雇主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雇主對雇工行為承擔責任這一原則的必要補充。
如今,雇主與雇工的侵權責任是很多人所關系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雇主應對雇工的行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然而,并不是所有情況,雇主都對雇工的行為無條件的負責。比如:雇工非職務行為、雇工不是為了雇主利益的行為、雇工緊急避險的職務行為等等情況,雇主是可以免除一定法律責任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連云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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