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撫養費標準2018年是什么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延伸補充: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后,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離婚男方撫養費的問題需要自己注意有關的規定進行實質上的處理,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著法律上的積極意義,如果其中一方沒有進行撫養費的支付,有掛的當事人可以進行問題的法律申訴,請求有關部門進行強制執行,維護孩子的利益。
離婚撫養權怎么判定?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網絡購物合同怎樣交付
2021-01-19行政訴訟中不適用調解的原因有哪些
2021-02-27法院強制措施如何執行
2020-11-25老字號申請認定程序法律規定
2020-11-16新舊《專利費減辦法》的不同之處
2021-03-11事實婚姻如何起訴離婚
2021-03-10無權代理合同是否可以繼續履行
2021-02-20婚后男方出軌如何離婚
2020-12-20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18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單位有轉移檔案義務
2021-02-22有建筑資質承接勞務分包是否有效
2020-12-23醫護被無故裁員該如何維權
2020-12-19新交通法規之實習期間上高速的規定是什么
2020-12-28勞務外包的好處有哪些
2021-01-06什么是生存保險?
2020-11-28關于保險代理人的內容有哪些
2021-03-08保險利益與投保有什么關系嗎
2021-02-17什么叫做保險中的責任限額
2020-12-05隱名被保險人是否享有保險利益﹖
2021-01-20保險受益權行使相關問題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