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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看到干涉公民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的現象,也出現過盜用他人姓名的情況。所以我們經常會把姓名權“掛”在嘴上,那么究竟哪些權利屬于姓名,被侵犯姓名權又該怎么辦呢?下面為您詳細闡述。
一、哪些權利屬于姓名權
姓名權包括以下權利:
1、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斗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
3、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二、被侵犯姓名權該怎么辦
法律規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及結合《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針對不同的侵權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濟方式:
1、停止侵害。
當侵害姓名的行為正在發生或者繼續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這是最基本的民事責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現進一步將侵害姓名權的結果擴大。
2、賠禮道歉。
在行為人由于干涉、盜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給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損害,但后果不是很嚴重,受害人也能夠諒解的情況下,由侵害人以口頭的或書面的或登報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認自己的過錯,保證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諒解。
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在行為人干涉、盜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譽遭到貶損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圍內造成影響,就應當在多大的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其方法可以是在報刊、雜志上刊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材料。
4、返還財產。
行為人由于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從事民事活動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財產,受害人有權要求返還,侵害人應無條件返還財產。
5、賠償損失。
對于物質損失,損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賠償多少。對于由于侵害人的行為而給受害人造成極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損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損害后果、影響范圍、雙方經濟狀況,判令侵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賠償。
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所以,當您發現自己的姓名權被侵犯時,建議您可以去咨詢專業的律師,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保護自己的姓名權。要是你對“被侵犯姓名權怎么辦”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來電咨詢一下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有哪些方面?
留置權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取得留置權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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