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淫穢物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各鐵路運輸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關于辦理淫穢物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今后如有新的法律規定,按新的法律規定執行。
為了準確、有力地打擊制作、販賣、傳播、走私淫穢物品的犯罪,現對當前辦理有關淫穢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規定如下:
一、以營利為目的,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制作淫穢錄像帶5一10盒以上,淫穢錄音帶10一20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0一20副(冊)以上,或者淫穢照片、畫片50一100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錄像帶10一20盒以上,淫穢錄音帶20一40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20一40副(冊)以上,或者淫穢照片、畫片100一200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25一50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3一6場次以上的;
(四)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500一1000元以上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制作、販賣淫穢物品行為之一的,不僅觸犯了制作、販賣淫書淫畫罪,也觸犯了投機倒把罪,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投機倒把罪論處:
(一)制作淫穢錄像帶25一50盒以上,淫穢錄音帶50一100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50一100副(冊)以上,或者淫穢照片、畫片250一500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錄像帶50一100盒以上,淫穢錄音帶100一200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00一200副(冊)以上,或者淫穢照片、畫片500一1000張以上的;
(三)非法經營數額在15000元至3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
對于以營利為目的,制作、販賣淫穢物品,其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10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三、制作、傳播淫穢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淫穢物品教唆、引誘他人進行流氓犯罪活動的;
(二)利用淫穢物品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主犯或者侮辱、猥褻婦女情節惡劣的;
(三)在社會上經常傳播淫穢物品,危害嚴重的;
(四)利用淫穢物品進行其他流氓犯罪活動的。
前款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危害特別嚴重的,可以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懲處。
四、走私淫穢錄像帶5一10盒以上,淫穢錄音帶10一20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0一20副(冊)以上,或者淫穢照片、畫片50一100張以上的,可以認為是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走私淫穢物品的,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以營利為目的,制作、販賣淫穢物品,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5萬元至30萬元,或者非法獲利數額達到5萬元至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投機倒把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按照本規定確定的有關數量(數額)標準制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量(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七、對于制作、販賣、傳播、走私淫穢物品數量(數額)達到本規定第一、四條確定的標準而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作行政處理;對于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數額)標準,但是危害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司法機關受理的淫穢物品案件,應有公安機關開具的淫穢物品清單和必要的實物照片,以及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鑒定結論認為需要復核時,可以分別經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由主要辦案人員到鑒定部門進行復核。
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淫穢物品”是指誨淫性的音、像、書、畫等物品;
(二)“制作”是指生產、錄制、復制、編著、繪畫、出版、印刷、攝制、洗印、翻拍等行為;
(三)“販賣”是指銷售、發行等行為;
(四)“傳播”是指播放、出租、出借、運輸、攜帶等行為。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后,正在辦理的淫穢物品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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