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夫妻財產的范圍以及離婚時財產分割是婚姻法關于財產的核心問題,本文結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分析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分割共同財產規定的現狀以探尋解決之道。
據最高法院統計,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類訴訟案件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90%。而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所占比例接近30%,達到128萬件。雖然我國新婚姻法以及各種司法解釋正逐步完善夫妻財產分割制度,但是法律的制定總是以實踐為基礎,又滯后于實踐。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人們的經濟活動內容、形式也隨之不斷豐富,使夫妻離婚中共同財產的分割活動也日趨復雜。所以本文對社會生活中夫妻財產分割的新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見。
一、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概述
(一)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其存在形態是掌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前提,所以在研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之前,有必要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文統稱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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