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過】
印度尼西亞男子安-生(化名)早在五六年前就已經是廈門一家酒店俱樂部的會員了。而且,他的女友小劉(化名)也和他一樣,交了年費,辦理了一張康體俱樂部健身會員卡。
要成為會員,價格不菲,每年大約要繳納5000元年費。剛開始,安-生和女友經常去酒店健身、游泳、理療,雙方相安無事。
但是,兩年多前,雙方開始出現矛盾,酒店員工甚至為此兩次報警。據報警記錄顯示,酒店員工稱,這名印度尼西亞客人,在酒店浴室洗浴時,故意浪費沐浴露,還將沐浴露倒入水溝。江頭派出所接警后,還對安-生進行了“口頭教育”。
事隔幾天后,酒店員工再次報警,這一次,安-生在運動過程中,將酒店的一臺電子磅秤損壞,但是,安-生拒不承認自己將磅秤弄壞,也不愿賠償。
后來,安-生的會員卡到期后,就被酒店取消了會員資格。
轉用女友會員卡酒店堅持不讓進
有趣的是,雖然和酒店鬧矛盾,但是,安-生還是想進去。剛好,他的女朋友劉小姐的會員卡到期了,到期后,劉小姐打算續卡,并把卡轉讓給也曾經是該俱樂部會員的男朋友安-生。
但是,俱樂部拒絕了她的轉讓申請。劉小姐一怒之下,把經營酒店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配合辦理會員資格轉讓。
安-生的女友劉小姐起訴說:“我的會員卡,要轉讓給誰難道我還做不了主嗎?”
但是,酒店方面則提交了員工證詞及報警回執,證明安-生曾有損壞俱樂部設備的行為,并指出《會員條款》約定的“俱樂部保留拒絕任何一個會員資格轉讓申請的權利”。
【法律解讀】
會員卡不能隨意轉讓
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劉小姐的訴訟請求。
消費者難道沒有權利轉讓自己名下的會員卡嗎?對此,法官說,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及雙方在《會員條款》中的約定,轉讓會員資格需要以商家的同意為生效要件。
被告酒店雖然在宣傳單中寫明“本會員資格可轉讓”,但是,并沒有明確聲明放棄法律賦予的選擇會員的權利。而且,酒店與安-生在履行服務合同的過程中發生過糾紛,因此,酒店有理由對安-生履行服務合同的能力產生懷疑,并拒絕劉小姐的轉讓申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保證合同糾紛相關知識
2021-01-16勞動爭議糾紛怎么調解
2021-03-03工程款支付流程是什么,工程款支付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2020-12-23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的情形
2021-01-022020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
2020-12-16裝修工程沒有資質合同是否有效
2021-03-18小產權房同開發商劍訂合同有效嗎
2020-12-16浙江省疫情期間工資怎么發放
2021-02-27因丈夫婚外戀訴離婚,妻子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2021-02-11人壽保險理賠所需哪些材料
2021-02-24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是誰,人壽保險該怎么理賠
2021-02-08意外險九級傷殘怎么賠
2021-02-07人身保險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2020-12-25保險受益權的喪失與保險合同的解除
2021-02-16車險理賠定損技巧是什么
2021-01-22自然災害保險公司不賠合法嗎
2020-11-22保險代理人騙領客戶保險金構成何種犯罪
2021-01-28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規則
2021-01-01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2020-12-22評估報告可以拒絕接收嗎,會不會影響房屋補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