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譽權的主體可以是哪些
名譽權主體有公民和法人,侵犯內容因主體不同而不同。
(一)公民名譽權
名譽權可分為公民的名譽權和法人的名譽權,公民的名譽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聞報道、書刊雜志在對真人真事進行報道、評論、傳播時都不得與事實不符,而影響公民原有的社會評價。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他人的名譽。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 敗壞他人名譽。
(二)法人名譽權
法人的名譽權內容與公民的名譽權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內容有所狹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雜志在對法人進行報道評論時,必須真實,與事實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散布與法人真實狀況不符的消息,敗壞其名譽。
二、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認定行為是否構成名譽侵權須在主客觀方面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2、行為人行為違法對于該構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確解釋,我們認為,按照慣例,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雖然可以約束行為人,但是違反這些規定,受害人并不得據此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3、存在損害后果由于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后果與一般侵權后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如公民因加害人行為導致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為導致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終止等。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系。
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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