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
(1)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審計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
2、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法院不能處理產權不明的財產歸屬,更不能加以分割。
3、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離婚時該出資如何認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二、婚后買的房怎樣分割
婚姻法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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